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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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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 2005-11-23 15:5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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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
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
六司字(2005)25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现将《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 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司法 法律援助 经费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
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 2005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40份)
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司法局宁司(2004)55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
1、政府财政部门核拨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2、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捐赠的资金;
3、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法律援助经费支出的范围
1、法律援助机构专职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2、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3、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的补贴费用;
4、法律援助奖励、表彰费用;
5、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法律援助办案费、补贴费支付标准
1、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每件按500元标准支付补贴。
2、对案件特别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在标准的两倍以内支付补贴。
3、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咨询的,每日补助50元。
上述标准在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总额内控制使用,超支部分由区司法部门自筹解决。
四、法律援助经费支付的要求及程序
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验收所提交材料后,应当按标准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对未适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未交清法律援助案卷材料的,可以扣发或暂缓核发补贴费用。
五、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由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计划并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接受司法行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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