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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动态 2005年7月20日 星期三
畅通信访渠道 规范信访秩序
2005-01-18 15:13:14 来源:人民日报 http://www.yfzs.gov.cn/
———学习贯彻好《信访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建议和意见,也重视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形势的发展变化,信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及时作出修订。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的修订突出了以下方面:一是,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相关信息、查询方式、处理程序等事项;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同时,为了保证信访渠道畅通,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条例规定了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上下互联互通的目标,方便信访人在当地就可以查询到所提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二是,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维护好信访秩序是信访人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信访人的义务。好的信访秩序只会有利于信访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快地得到解决,而不是相反。为此,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实施有关法律禁止的行为。三是,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受理、直接转送、办理、复查和复核等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期限,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要抓紧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观念和能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意见和建议,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全面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对信访人依照本条例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及时、合理地予以处理、解决,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因推诿塞责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抓好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抓紧制定有关落实措施。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要抓紧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力争早日实现互联互通。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细化听证制度。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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