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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有望明年3月定案 房屋土地使用可超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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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04 16:16:05 来源:经济日报 |
http://www.yfz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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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已于日前正式在我国生效,这意味着在我国,列入该公约管制清单的艾氏剂、敌菌丹、氯丹等41种化学品将受到进出口管制,无论是单纯进出口这些化学品,还是进出口使用了这些化学品的产品都要受到管制。从长远来看,实施该公约可以有效防止危险化学品非法转移,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农药品种的更新换代。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鹿特丹公约》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组织各国政府谈判,于1998年9月通过的,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90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缔约方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未来是否同意进口做出决定,并要求各缔约方通报本国因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原因而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在出口这些化学品前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时附带相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最新数据资料。
我国在履行公约问题上仍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各方协同努力,共同承担履约职责。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与海关总署就公约管制名单中的新增化学品的管理问题进行协调,计划将其补充进《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加以管制;农业部也在修订农药管理的相关法规,将配合公约要求对其农药进出口管理办法予以调整;国家环保总局还将强化对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监管,对我国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的化学品,在其出口前发出口通知,要求出口商出口时附带公约要求的资料。
据了解,目前《鹿特丹公约》管制清单中有41种化学品,其中农药24种,工业化学品11种,农药制剂6种。我国计划在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公约管制清单中18号至22号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这5种农药是:久效磷、甲胺磷、磷胺、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因此,有关人士提醒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业,要尽早制定对策,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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