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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动态 2006年8月4日 星期五
《物权法》充分保护私人不动产权
2005-07-12 10:29:34 来源:金陵晚报 http://www.yfzs.gov.cn/
    焦点一——居民购房到底是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取得了70年的房屋使用权?还是只取得了有限年份的房屋所有权,具体时间以拆迁时间为准?《物权法》怎样体现对私人不动产权的保护?


金俭教授:《物权法》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依法取得的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因此,居民购房并取得所有权后,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受土地使用权70年为限,但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则需根据届时的法律规定续交土地使用金。


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二——居住权是个什么权?《物权法》草案的居住权部分解决了实践中的什么问题?


金俭教授:居住权,从字面上讲,就是对他人享的住房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在我国是第一次,对设定这一权利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至少有下列实践意义:


(1)从人权保护的角度说,享有居住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居住权,该权利的设定在实践中可以解决离婚后无房一方对房屋的需求。一方可以享有所有权,但另一方享有依附条件的居住权。


(2)可以解决家庭成员对房屋的使用纠纷。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房屋由子女继承所有权,但其配偶或他人享有终身居住权,或附条件的居住权。


焦点三——《物权法》颁布后,业主主张小区公共部分权益有法可依了?


金俭教授:《物权法》草案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小区物业的公共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焦点四——公民行使不动产财产权有哪些“不自由”?

金俭教授:物权法在保护公民不动产财产权行使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许多限制,例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应给予合理的补偿。此外,如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不动产相邻人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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