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宣传《监督法》,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主动权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照法律规定,区、县级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从工作实践看,行使最多的、工作量较大的则是监督权。因此,作为基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重视学习好这部法律,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法律,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带头参与全面深入地宣传《监督法》,为《监督法》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
二、全面贯彻执行《监督法》,不断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是不断增强党的意识、大局意识,自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首先是一个政治机关。人大履行的各项职能,无论是立法、监督,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选举或决定任免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员,政治性都很强。坚持党的领导是贯彻实施宪法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自觉地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等制度,使人大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作目标、具体措施都能体现党委的要求,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与积极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要牢固树立“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开展监督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做好工作,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形成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团结一致、共谋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是以创新意识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近些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监督不力仍然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薄弱环节。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始终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坚持创新意识,不断探索和改进。如近几年来开展的评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操作起来时间过于集中,程序比较复杂,给人大代表的活动造成忙闲不均。评议一、两个部门从面上看,效果不大,评议的部门多了,势必会走过场。因此,评议这种形式,值得商榷。在监督的内容上,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列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多搞有深度的专题调查研究,多提建设性的建议,多做实质性的工作;在监督程序和形式上,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询问和质询、罢免、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对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常委会会议多次审议而有关部门未解决的问题等,要果断地使用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形式,直到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在监督过程中,要抓紧各个相关环节,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如审议工作报告,要按照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确定工作重点,采取统一或分组的形式,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分别参加相关议题的视察检查和调研,审议时能充分发表意见。要加强对审议意见的督办,切实改变过去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而无决”、“议过就了”的现象。又如,在执法检查中,要把执法检查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找出实施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限期整改,坚决制止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发挥社会公开的作用,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和人民群众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的影响力。《监督法》提出了对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报告的年度计划和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专项报告、国民经济、财政预算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相关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等六项需要向社会公布或公开的规定,这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借助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和影响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善于发挥社会公开程序的作用,通过建立与新闻单位联系和互动制度,通过建立人大网站、设立人大工作新闻发言人、邀请人大代表、公民旁听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性和权威性,让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了不白说,让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真正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根本制度的本来含义。《监督法》出台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现在应该是更具权威性了,但《监督法》只对人大常委会“该怎么做”(《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作了规定,对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履职该怎么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可能导致其消极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因此,必须强化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监督,以确保其“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始终牢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准则。
三、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当前区、县级人大常委会一般只有五、六个工作机构,大多工作委员会只有一人,连同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在内才二、三十人。以如此少的人去承担《监督法》规定的比较繁重的监督前的调查、审查等任务,往往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作深入细致的了解。二是监督者履职能力不强。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界别,忽视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造成了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缺少懂法律、懂市场经济、懂城市管理等情况的人员,容易造成外行监督内行和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等现象,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产生负面效应,影响监督效果。三是领导普遍年龄偏大。现在,大多数地方仍把人大常委会当作安排一些在党政领导岗位上干了多年的同志退休前“软着陆”的场所,导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一些工作机构领导普遍年龄偏大。这些人到人大常委会后,缺乏朝气和活力,大多有“船到码头车到站”和“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只想“站好最后一班岗”,不想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针对以上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结合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对如何优化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素质结构、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分析,并及时向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要参照《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在深入学习、认真领会的基础上,按照机关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使机关各工作机构在《监督法》的实施中,在思想上、工作上找准坐标,摆正位置,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为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当好参谋,搞好服务。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善于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研究新问题,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水平,为常委会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贡献智慧和力量。
《监督法》的颁布施行,意义重大。在执行《监督法》的工作进程中,我们仍将会遭到阻力、困难和问题。《监督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将取决于党内民主生活及民主政治建设的状况,也有赖于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总之,《监督法》的施行,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无论怎么说,《监督法》已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我们不能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