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工作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推 荐 文 章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自从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国有关信访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信访条例》以来,就一直在致力与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大大小小的不平事。近年来,中国的信访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在做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工作,同时借鉴了他国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新《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
“六步工作法”有效破解江苏信访难题
2005-05-08 22:49:38
应正确处理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关系
2005-05-08 19:21:24
新版《信访条例》新在哪里
2005-05-08 17:22:09
新《信访条例》问答
2005-05-08 17:20:45
解读2005《信访条例》
2005-05-08 17:17:32
法制办、信访局负责人就《信访条例》答记者问
2005-05-08 16:10:58
接待来访督办信访 《信访条例》实行属地管理
2005-05-08 16:08:55
新修订《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人增加4项新权利
2005-05-08 16:06:44
解读新《信访条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005-05-08 16:05:22
江宁区信访局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2005-05-01 13:30:26
新《信访条例》明起正式施行
2005-04-30 14:35:51
坚持“五前五早”工作法 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2005-04-30 13:21:47
鼓楼区《信访条例》百问百答竞赛题及答案
2005-04-29 15:58:39
雨花区台司法局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
2005-04-29 13:56:18
华侨路街道积极贯彻信访新条例
2005-04-28 17:17:08
〈信访条例〉进社区
2005-04-28 17:11:01
雨花新村街道举办《信访条例》知识讲座
2005-04-27 10:27:51
畅通信访渠道 提出信访事项和维护信访秩序———贯彻《信访条例》问答(二)
2005-04-27 09:02:52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维护社会稳定———贯彻《信访条例》问答(一)
2005-04-27 09:01:20
我国新信访条例5月起实施 规定上访人数禁超5人
2005-04-18 15:47:30
北京青年报:要重视信访人对社会的特殊贡献
2005-04-13 08:14:48
信访机构应在自身权力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求平衡
2005-04-12 16:54:41
南京市栖霞区召开信访工作会议
2005-04-11 15:59:18
南京市鼓楼区召开信访工作会议
2005-04-07 15:04:29
坚持“五前五早”工作法 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2005-04-01 16:22:53
南京市建邺区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举行首次信访听证会
2005-03-29 11:33:17
全区信访工作会议召开
2005-03-10 10:48:48
就《信访条例》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2005-02-28 10:43:10
信访走向法治化———新的《信访条例》解析
2005-02-17 11:57:10
新信访条例:报复将严惩 禁穿冤衣写入又删
2005-01-31 15:33:34
《信访条例》
2005-01-21 08:26:16
完善信访制度体现务实精神
2005-01-19 16:11:04
专家解读新信访条例亮点:细化对信访人保护
2005-01-19 15:46:40
畅通信访渠道 规范信访秩序
2005-01-18 15:13:14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2005-01-18 15:10:40
共
79
条记录 每页
35
条 共
3
页
1
2
3
南京市信访和社会矛盾公开听证现场会在溧水举行
南京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律师信访工作座谈会
应正确处理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关系
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 四大改进畅通渠道
相 关 推 荐
·
“市民论坛”—南京民主政治建设载体
·
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政府
·
执法者之歌—诗歌散文作品集
·
第十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
《村级选举和自治机制》征文
·
改善投资软环境
·
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
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司法局
承办
南京市财政局
协办
南京羊福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承制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
njsfzw@wtolaw.gov.cn
Copyright © 2002-2005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