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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矛盾的思考
南京市文物局 丁波
http://www.yfzs.gov.cn/ 2005-12-24 19:10:18
“南京市普法依法治理的生动实践”网络征文

                    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矛盾的思考

    城市建设发展使南京这座有着2500年历史的古城焕发了活力。一座融古都特色与现代文明为一体的滨江城市正在步入更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古都南京各个历史时期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作为古都特色的重要载体,正在一天天地为这座城市所关注。进入新世纪,为了让南京的古都特色更加明显,为了给南京市民提供更加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南京市政府加快了对老城改造的步伐。在突出保护古城特色的前提下,古城建设的历史发展脉络得到了有效地梳理。古城的特色遗产得到精心地维护,古城的现代文明得到完美地打造。一处又一处优美的环境氛围,成为广大市民共同利益的追求。就在这场古城特色遗产保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突出反映了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矛盾。这给古城特色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作为南京古城的象征之一的南京明代城墙,是国务院1988年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市政府近两年来大力推进南京明城墙风光带保护规划的建设,逐步对现存21公里的南京明城墙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先后出现了如:月牙湖风景区、阅江楼风景区、石头城风景区、小桃园风景区等一批依托明城墙建设的景区。这不仅使古城墙显露了出来,而且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优美的休闲活动场所,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这项工程应该讲是改造城市环境、凸显古城特色、优化市民生活的利民之举。但是在这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却引发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004年10月,在南京城墙月牙湖段三期环境整治过程中,牵涉到了某工厂在上世纪70年代初建在南京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围墙。在那个动荡年代里,对城墙的保护可以说根本没有。不用说是在城墙上建围墙,就是拆城墙,用拆下的城砖建房也被认为是“废物利用”。可是,随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诞生,南京城墙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开始一天天的为人们所关注。自1988年南京城墙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南京市人大在1989年制订的《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就设了专条明确了对她的保护要求,确定了保护范围。1996年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好这一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南京市人大又为其专门制订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这些都足以见得南京城墙在古都南京的地位之不寻常。任何对城墙的破坏行为,都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所不容。在此次月牙湖段城墙环境整治过程中,承担整治工程的建设单位,从城墙景观治理需要,拆除了这段建在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工厂围墙。但是未给予该工厂相应补偿,也未对工厂因为围墙损坏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予以考虑。事发后,工厂多次与建设单位交涉无果。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出发,该工厂就自行修复了被拆损的围墙。由于这段围墙是建在南京城墙保护范围内,根据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段围墙的翻建必须得到文物部门的批准。因此,工厂的擅自翻建行为,当然地触犯了法律。作为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文物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理,作出了限期拆除新翻建的围墙的行政处罚决定。工厂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自己是修复被别人毁坏的围墙,维护的是企业自身利益,文物管理部门无权干预。因此不服文物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庭审的焦点正是在南京城墙的特殊性上,原告忽视了对这段围墙所在位置特殊性的考虑,将社会公共利益束之高阁,仅仅从原告自身利益出发,其结果当然是于法所不允。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工厂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市文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该案到本文完稿之时尚未结束,原告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是从这一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矛盾该如何加以解决,值得思考。

    一、社会利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社会利益是公共的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每一个公民都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这当然也包括了企业和企业员工。政府的公共管理部门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维护者,身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面对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相关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进行干预,并对违法者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否则公共管理部门就有行政不作为之责。因此,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城墙遭到破坏时,文物行政部门必须依法查处,这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企业利益在服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得到维护

    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利益高于企业利益,企业利益必须服从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但是,企业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企业员工的利益,面对企业利益的损失,企业员工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理的。维护企业的利益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还关系到企业的稳定,直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这起城墙与围墙的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冲突之中,正是因为企业投诉无门,或者投诉失当,而没有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补偿。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作为与此相关的执法机关,应当帮助企业找出路,指导和支持他们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企业也要找准真正侵害自己利益的主体,寻求法律的支持。而不是用不理智的行动,来对抗法律的约束。只有这样企业利益才有可能与社会利益真正协调统一起来。

    新世纪,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形成,各项社会生活都将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运转。无论是社会利益还是企业利益,都有其确定的法律规范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企业利益是集体利益是部分人的利益,企业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这是前提。在此前提之下,企业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通过更加有效合理的途径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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