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普法依法治理的生动实践”网络征文
今时今日中国讲求“依法治国”,追根溯源,中国的“法治”思想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法家学派。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流派,它以主张“法治”为特征。法家的先驱都是卓有成效的政治家、改革家。管仲辅佐齐王,“尊王攘夷”,成就了齐国的春秋霸业;子产铸刑书,公之于众,使郑在晋楚争霸中求得生存之地;商鞅“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燔诗书而明法令”,乃秦之统一不可忽视的功臣;申不害相韩15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使“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及至韩非,更是法家学说之集大成者。
韩非的法治思想可概括为三点:“法”、“术”、“势”。
所谓“法”者,乃指统治者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若要依法治国,则凡事要以“法”为标准,贫富贵贱皆不外如是,沿用至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术”者,乃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商鞅重“法”不重“术”,使的君王辨不清忠奸;申不害重“术”不重“法”,往往造成前后法律的相互冲撞、矛盾。因而韩非主张“法”“术”结合,法要实行,且是法治的中心,忠奸也要分,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辅助环节。
所谓“势”,就是统治者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施法者应有权,无权者无可施法。无权,上怕得罪人,下怕自身难保,想要左右逢源,只有违背国家法律。然而这里又有一个权与法的相较问题,权在法上,则必然是法不越权,接着就是滋生腐败。这也是末代王朝朝政腐败的根源。
韩非的思想是对法家思想系统化的总结,他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综合吸收儒家、墨家、道家的思想。韩非的“法治”思想为秦皇所接纳,成了他统一大业的蓝图。
封建“法治”于现世“依法治国”依有可取之处。
法家主张“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曾经先进的法令于今未尝不可成为一种阻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因此我们需要的是仔细分析当前的形式,依据现实来制定法规。同时,新法的制定到新法在各地的实行相隔的时间须尽可能的缩短。这里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南京土地拆迁价格改变之际,溧水还未能及时作出反应,造成一起拆迁户不满事件。可见新法的修订是一回事,实行又是另一回事,而这其中有多少差额,我们的法治就要打上多少折扣。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法是民心之所在,法同时也是一种民心的安慰。一纸印章文书可以使人民惶恐不安,也可以安定民心,因此,法律需要公开化。所谓公开化不是指在书摊摆上两本印好的书册,而是一种透彻、到位的宣传,使人民能够真正了解我们所处的社会有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绝不能做。在中学生中的宣传也是比较有效的方式。中学生是社会的活跃群体,他们比成人容易接受新思想,同时也能对成人进行宣传。法律竞赛或是法律征文,可以很有效地调动中学生的积极性,对普法也是相当有效的辅助宣传。
法家重视“法治”,同时也要“人治”。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人治”与“法治”需要的是相互协调,也是相互约束。依法约束权力,法制就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出现的可能;权力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就会混乱,衰世就必然出现。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然而封建的法律是一人的法律。由一人制定,一人抹杀。皇帝的权利永远大于法,立法,是为了支撑这个一人为尊的社会。而如今我国的法律,是人民之法,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力与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司法队伍也在不断壮大。然而,毕竟还有不尽人意之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这对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无疑是巨大的污点!公正执法,严格守法,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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